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 不动产权证明号 | 权利人 | 不动产坐落 | 备注 |
1 | 浙(2023)宁波市慈城不动产证明第0041789号 |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| 映辰府10幢39号104 | (2024)浙0291执1303号 |
2 | 浙(2023)宁波市江北不动产证明第0099565号 | 梅琼娜 | 映辰府10幢39号104 | (2024)浙0291执1303号 |
公告单位: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5年5月2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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