序 号:1
因保管不善,坐落于宁波市江北区双东路35弄65号<4-35><4-36>的甬国用2007第2505969号/3426不动产权证书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黄健璞
序 号:2
因保管不善,坐落于宝丽茗苑1幢2号1204的甬国用2014第0506691号/2014009231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李宁丰
2025年5月22日
上一篇:
下一篇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