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人因保管不善,将坐落于溪口镇上跸驻村中街里的奉集用07-3-102号的土地证书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 ?
声明人:王爱国
2026年4月3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