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人因保管不善,将坐落于溪口镇石敏村的奉集用(2007)字第2-6556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 ?
声明人:单祖苗
2026年4月3日